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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之刑法

      (有感于一些用户的法律意识淡薄,特此复制黏贴以下。)

    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,走私yin秽的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、书刊或者其他yin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    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、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、物品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

    (一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(二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    (三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
    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走私货物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。

    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    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
    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
    (三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yin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    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yin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yin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yin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yin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    组织播放yin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   制作、复制yin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    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yin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yin秽表演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、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
    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yin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yin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yin秽物品。

    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yin秽物品。

    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yin秽物品。